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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研究院章程

2021-05-18 字号:[ ]

中国旅游研究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旅游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英文译名:China Tourism Academy (简称"CTA")

第二条 性质:研究院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旅游局直接领导,接受中央财政补贴,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三条 研究院以"促进中国旅游产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政府智库、业界智源、学术高地"为建设宗旨,重点开展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基础理论、政策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参与旅游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和论证工作,承担对地方报审的旅游发展规划审查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积极开展旅游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专业人才培训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工作。

第四条 研究院作为国家旅游直属的国家级专业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005。


第二章 开办资金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办经费:中央财政拨款400万。

第七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重点开展影响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理论、政策和重点、热点问题研究;
二、参与中国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和论证工作;
三、承担对地方报审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审查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系列的定期公开出版物、市场和产业景气指数、内部参阅件、专题研讨会等为平台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五、旅游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级专门人才培训。

第八条 受国家旅游局委托,发布全国旅游科学研究的年度研究课题指南并接受专业学术机构的申请,开展定期的科研成果评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研究院的学术研究和行政工作,研究院下设办公室、科研管理、学术推广等部门和各专业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均对院长负责。

第十条 在院长的主持下,研究院设议事机构——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有关科研选题、学术交流、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干部聘任及分配奖惩等重大问题。对所讨论的问题,院长有最后裁决权,或者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报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院长或者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务委员会议,布置和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院务委员会委员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各部主任、各研究所所长。

第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的名称与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外事、人事、党务、财务、对外联络等。
二、科研管理部。负责科研立项、科研评奖、项目管理与项目协调等。
三、学术推广部。负责市场拓展、学术活动、学术刊物、网站建设、编发领导参阅件与年度报告等。
四、旅游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所。负责国家旅游发展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热点问题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旅游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局领导委托的重大课题等。
五、旅游产业运行与企业发展研究所。重点研究旅游集团、大型旅游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运营策略;跟踪旅游产业发展动态,掌握前沿信息;旅游新型业态研究等。
六、区域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所。重点研究区域和地方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从事旅游规划项目等。
七、国际旅游研究所。研究国际旅游市场、国际旅游组织、国际旅游教育、国际旅游合作等全球范围内的理论问题及发展动态。

第十三条 为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研究力量,面向国内外学术界,成立非实体的学术委员会,作为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

第十四条 为加强与业界的联系,更好地为旅游产业服务,面向国际国内产业界,成立非实体的理事会,作为研究院的业务指导机构,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学术推广部。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依托国际国内有特色的专业教育和研究机构,外设若干面向中国旅游发展专门领域的专业研究所。外设研究所长主要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由依托单位推荐,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在研究院的指导下,各研究所根据院长办公会审核后的章程开展工作。外设研究所的日常运营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研究院委托的专题研究任务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在国家旅游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研究院的党团工妇等组织按各自章程组建并运行,承担领导和保障研究院各项工作的责任。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
一、研究院坚持以科学研究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坚持党和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主、服务政府决策为主的原则。
三、科研项目的选题确立、中期检查、课题结项和经费使用依照研究院制订的专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学术推广工作在院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管理。
一、研究院事业性质的编制人数为35人,视事业发展需要可以增加若干合同制聘用人员和流动编制的研究人员。
二、研究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管理,除研究院班子成员由局党组任命外,其他各类人员由研究院聘用,占用事业编制,每届聘期二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兼职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仍在原单位。
三、研究院各类人员聘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延续与中止,根据国家人事政策或劳动法律法规,在国家旅游局人教司的指导下办理。
四、研究院的机构调整和中层干部聘用工作方案必须经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
一、研究院是国家旅游局的直属事业单位,研究院的财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旅游局。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有关法规。财务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和使用。
二、按事业单位法人的原则设立会计账簿,并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议制度。
三、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四、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研究院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发行和放弃债权以及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资产的批准权限,需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条 分配与奖惩管理。
在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研究院制订具体的分配与奖惩管理制度。


第五章  章程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中编办注册之日起生效,终止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办公会提出,生效及终止同前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8年制订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报中编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