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旅游专家学者在中国旅游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建设和科研规划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章程》,特成立中国旅游研究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权威性的学术评议和科研咨询机构,直接对院长负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9-13人(奇数),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研究院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旅游学科发展状况,从宏观上对旅游学科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每年向院长提交一份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的咨询报告。
二、对研究院拟定的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受国家旅游局委托、由研究院承办的年度科研立项和科研评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受院长委托,对研究院直属研究所和外设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其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科研管理部主任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准备工作。
三、负责落实学术委员会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编印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工作信息。
五、负责保存和管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档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除特别规定外,学术委员会遵循如下议事规则。
一、通知
召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需提前七天以上将有关材料和信息告之学术委员。
二、出席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专项咨询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工作方式进行。
三、表决
学术委员会采取讨论和协商的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并由主任对会议文件具名。
第三章 院学术委员的条件及其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中国,愿意为中国旅游学术的繁荣和发展做贡献。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相关学术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并具有高水平的指导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的产生
一、学术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并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二、在每届任期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可以对学术委员及其任职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学术委员的义务、权利和相关规定
一、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促进研究院的科学研究工作;坚持优良学风,积极培养人才,努力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维护学术委员会声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术委员出席年度工作会议和院长召集的专题会议期间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研究院承担。
三、为保障学术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研究院给予学术委员一定的学术活动津贴。具体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另行确定。
四、对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研究院利益的学术委员,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研究院将提出警告,情况严重者将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研究院科研管理部主任兼任,秘书处其它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8年5月27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长委托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