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研究院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旅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秉承开放办院的方针、发挥全国性旅游学术平台的优势,培养旅游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教育部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选资格
人选应为国内旅游类普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在职或在读人员,并符合以下资格:
(一) 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在读博士研究生。
(二) 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选送单位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科研能力较强,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培养方式与研修时间
(一)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接受访问学者的导师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旅游局重大项目。
(二)研修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三、审批及管理
(一) 申请人须向研究院提交《中国旅游研究院访问学者申请表》,明确访学目的、内容及要求。
(二) 科研管理部会同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旅游研究院访问学者申请表》后分配导师,导师同意接受并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访问学者于每年9月份或次年3月份报到上岗。
(四)凡我院正式接受的访问学者,访学期间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午餐和符合财务部门规定的生活补贴(费用从导师负责的相关课题列支)。
(五)访问学者访学期满后向科研管理部提交《中国旅游研究院国内访问学者考核表》。考核合格者,由我院颁发访问学者证书。
(六)其他
1、办公室负责访问学者的后勤保障工作,住宿问题自行解决;
2、访学期间原则上不需转党(团)组织关系。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